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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苏啤酒状告鸟苏啤酒获赔208万 法院:商标构成近似

时间:2024-07-02 03:59:40 来源:带水拖泥网 作者:电商 阅读:638次

乌苏啤酒状告鸟苏啤酒获赔208万 法院:商标构成近似

近日,乌苏万法南京中院审结了一起涉及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的啤酒啤酒重要案件,并全额支持了权利人新疆乌苏啤酒公司的状告208万赔偿请求。江苏高院在二审中也维持了原判,鸟苏彰显了法律对知识产权保护的获赔坚定立场。

原告新疆乌苏啤酒公司自上世纪80年代起便开始了“乌苏”牌啤酒的院商生产之路,并陆续获得了多个相关注册商标的标构权利。经过数十年的成近精心打造和持续宣传,乌苏啤酒在国内市场上建立了较高的乌苏万法知名度和影响力,多次荣获新疆名牌产品和著名商标的啤酒啤酒荣誉。特别是状告其红罐装乌苏啤酒,自2016年起便成为市场上的鸟苏热销产品,备受消费者喜爱。获赔

然而,院商近年来市场上出现了被告某啤酒公司生产的标构“鸟苏”牌啤酒,其包装装潢与原告的红罐装乌苏啤酒极为相似,引起了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此外,被告还臆造了“鸟苏”作为企业字号,进一步加剧了市场竞争的不公平性。

南京中院在审理此案时,深入剖析了被诉侵权产品的标识、包装装潢以及企业字号等多个方面。法院认为,被诉侵权产品使用的标识与原告涉案注册商标构成近似,易导致消费者混淆或误认,构成商标侵权。同时,被告的包装装潢与原告红罐装乌苏啤酒高度相似,且在明知原告产品知名度和影响力的情况下仍进行模仿,构成不正当竞争。此外,被告臆造的企业字号“鸟苏”与原告企业字号“乌苏”高度近似,存在明显的“搭便车”意图,同样构成不正当竞争。

因此,南京中院全额支持了原告的诉讼请求,判决被告赔偿原告208万元。被告不服一审判决,向江苏高院提起上诉,但江苏高院在二审中维持了原判,再次确认了原告的知识产权权益和市场的公平竞争秩序。

(责任编辑: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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